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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月星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1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月星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月星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45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大道深圳设计产业园金栋219-223、308-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月星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25号416栋振华数码城3A042-3A0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7。

法定代表人:宋会明。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月星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105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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