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国鑫通讯器材商行。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建国南路*******号*楼。
经营者:黄小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国鑫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