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8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兴旺果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花园54幢103室。
经营者:孙国宝。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润州区兴旺果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