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34号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卜琴。
被告:青岛博信物流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会。
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博信物流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博信物流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博信物流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