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591号原告:罗劲,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尔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4号楼5层505。
法定代表人:杨帅林。
被告:北京威尔帝豪影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4层4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帅林。
原告罗劲诉被告北京威尔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威尔帝豪影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