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94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彧,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文曲星灿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路西侧星河城市花园5区****号。
经营者:严志发。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文曲星灿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