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国滨通讯店。
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邮电街。
经营者:张亚南,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乐市国滨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