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5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天天惠超市,住所地太原市。
经营者:张楠楠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天天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