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963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方清,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告汝小飞诉被告朱方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汝小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汝���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