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3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鲁百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湛源,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宝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卫,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旻雯,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鲁百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宝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