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炜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845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炜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炜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845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盛,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炜华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沈炜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炜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碧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