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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703民初3911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1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系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陈锡琼。

关于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2017年8月4日,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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