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0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欣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欣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康欣欣达成初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