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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井卫、周晓静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523刑初452号
案件名称张井卫、周晓静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汤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井卫,周晓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452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井卫,曾用名张金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晓静,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汤阴县,现住汤阴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7年3月7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鹏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井卫、周晓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井卫及其辩护人王长军,被告人周晓静及其辩护人刘鹏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井卫伙同周贵敏(又名周小飞,另案处理)在汤阴县伏道镇西水磨湾村张井卫家中生产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立白牌洗衣液,被告人周晓静明知张井卫在自己家中生产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立白牌洗衣液情况下,仍协助参与对生产的假冒洗衣液进行封口装箱工作。

假冒蓝月亮、立白洗衣液合计2989.83箱,价值人民币194338.9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井卫、周晓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张井卫、周晓静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张井卫系主犯,周晓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井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井卫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晓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周晓静认罪悔罪,系从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井卫伙同他人在汤阴县伏道镇西水磨湾村张井卫家中生产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立白牌洗衣液,被告人周晓静(张井卫之妻)明知张井卫在自己家中生产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立白牌洗衣液情况下,仍协助参与对生产的假冒洗衣液进行封口装箱工作。

一、2016年6月15日,汤阴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张井卫租赁的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民房内,查获假冒蓝月亮牌深层洗衣液157箱(每箱3千克×4瓶)、假冒蓝月亮牌亮白洗衣液127箱另2瓶(每箱3千克×4瓶)、假冒蓝月亮牌亮白洗衣液3箱另4袋(每箱1千克×12袋)、假冒立白牌全效洗衣液32箱(每箱3千克×4瓶)。

上述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立白牌洗衣液均为张井卫、周晓静等人所生产,根据已查证销售的假冒洗衣液价格计算(均价65元/箱),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788.95元。

二、汤阴县公安局通过汤阴百世物流查获已销售物流单据:1、2016年2月份以“张周”的名义向外销售蓝月亮牌洗衣液996件(箱)。

2、2016年3月份以“张周”的名义向外销售蓝月亮牌洗衣液1618件(箱)。

3、2016年4月份以“张周”的名义向外销售蓝月亮牌洗衣液5件(箱)。

4、2016年10月份以“张周”的名义向外销售蓝月亮牌洗衣液51件(箱)。

以上查证以“张周”名义向外销售蓝月亮牌洗衣液共计2670件(箱),均为张井卫伙同周晓静等人生产,再由他人进行销售的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

根据已查证销售假冒洗衣液价格计算(均价65元/箱),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73550元。

综上,张井卫、周晓静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立白牌洗衣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4338.9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井卫、周晓静的户籍证明。

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报告及商标注册证:证实张井卫、周晓静等人生产、销售的蓝月亮牌、立白牌洗衣液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物流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证人张星星、张某1、张某2、朱某1、周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以及张星星手机照片:证实在张井卫经营的洗衣液作坊干活,张星星负责运输,张某2负责调料生产,周晓静领着工人负责包装假冒蓝月亮牌、立白牌洗衣液等情况。

证人秦某1、申某的证言:证实周小飞通过汤阴百世物流向外销售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的情况。

证人张合军、尧瑞霞、刘某、翟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购买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物证照片、交易记录:证实以每箱30-9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的事实经过。

证人秦某2、秦某3、朱某2、陈某的证言:证实给张井卫印制假冒蓝月亮牌、立白牌洗衣液包装纸箱的情况。

被告人张井卫的供述:2016年2月份,我小舅子周小飞找到我商量做假洗衣液的事。

经赵海涛介绍,我从河北省深泽县买了生产洗衣液的设备,卖方还给我说了生产洗衣液的配方。

假冒洗衣液的纸箱是从古贤乡段村老秦纸箱厂买的。

我负责生产假洗衣液,周小飞负责销售,我妻子周晓静进行封口包装。

到了4、5月份,蓝月亮不让在网上卖了,我就买了立白的样品,开始做假立白洗衣液。

通过汤阴百世物流以“张周”的名义向外销售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是我生产的。

2016年6月15日因我生产假洗衣液被工商局查住了,被罚款15万元。

被告人周晓静的供述:2016年年初,我们开始生产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我丈夫张井卫投资买的设备并负责生产,张星星负责运输,周小飞、张井卫、张红负责销售,我负责封口、装箱工作,如果我一个人干不过来,我就找临时工一块干。

开始生产的是假冒蓝月亮洗衣液,后来生产的是假冒立白牌洗衣液。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井卫、周晓静未经蓝月亮、立白两种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4338.95元,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张井卫、周晓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井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周晓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庭审中,张井卫、周晓静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张井卫、周晓静的辩护人辩称张井卫、周晓静认罪悔罪,周晓静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井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晓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立白牌洗衣液予以没收后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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