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84号原告:胡仁成,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云,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素琴,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纪怡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8号广电江湾新城117-122号。
法定代表人:喻建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成诉被告武汉世纪怡园酒店用品有限���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仁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