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70号原告:孙艳妮,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烽,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欧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凡宏村。
法定代表人:金红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艳妮与被告玉环欧拉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孙艳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艳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