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初5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如家宾馆(现梅河口市如亿宾馆)。
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曹艳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海波,该宾馆经理。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负担(已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