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如韵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7民初19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如韵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如韵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初19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如韵宾馆(原名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如家宾馆),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新区。

经营者:柯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如韵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池州市九华山如家宾馆的经营者柯静在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后,主动更改了酒店名称及更换了酒店招牌,并且自愿主动赔偿原告20000元经济损失,原告对此认可并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