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兴达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
经营者:吴宏昭。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始兴县兴达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