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0602号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傅乙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珊,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南,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上海韵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调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