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466号罪犯董小昌,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巩义市人。
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郑知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小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00元;
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
宣判后,董小昌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4)豫法知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董小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董小昌与孙润波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和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共同预谋由董小昌在巩义市鲁庄镇北侯村的加工作坊内伪造“众邦”和“金川”两种注册商标的电线,卖给孙润波,由孙润波在兰州销售,非法经营数额438271元。
案发后,扣押假冒电线共计1858盘。
该犯有自首情节,被查扣的假冒电线系伪劣产品。
2017年2月23日缴纳罚金220000元。
罪犯董小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狱以来以来,2016年3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优秀。
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小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小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