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317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康庄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韩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创新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韩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