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2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永寿茶叶商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更道东西街**号。
负责人:李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旋,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永寿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泰安市泰山区永寿茶叶商行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