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91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Q(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炉桥镇周瑞孩子王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炉桥镇周瑞孩子王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