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82号之一原告:天津顶巧餐饮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686号B栋9层。
法定代表人:魏应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宽,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汇惠餐厅。
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48号。
投资人:黄孝臣,男,194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大辛庄村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顶巧餐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汇惠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顶巧餐饮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7元,减半收取4428.5元,由原告天津顶巧餐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