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0号原告:上海震界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冬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伟拓压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轲,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震界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伟拓压铸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震界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震界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震界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