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8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奇胜松日松捷电工经营部,经营地址长沙市。
经营者:王进良,,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奇胜松日松捷电工经营部(经营者王进良)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