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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巧巧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1民初8504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巧巧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巧巧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0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晥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巧巧副食店,注册号320281601057588,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至公东路****号。

经营者:林丽霞,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巧巧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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