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欧购生活百货超市店,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润玉农贸市场二楼。
经营者:吕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知愚,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欧购生活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