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659、1660、1661、1663、1664号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了哥石台湾工业邨基隆路8号永和工业大厦四楼西。
法定代表人:赵玉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莲,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慕林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工业园浜上路。
法定代表人:王丽平。
被告:王丽平。
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慕林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王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五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五案的起诉。
本五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一么么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