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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丰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丰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丰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76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3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韩丰奎,男,汉族,195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丰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453989号、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3、被告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包含律师费8000元、取证费和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苏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变更为本案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申请注册第9453989号“雅鹿”商标,2012年7月28日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针织服装、裙子、鞋、帽、袜、围巾、手套、腰带。

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

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注册第16255002号“雅鹿”商标,2016年4月21日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针织服装、夹克(服装)、羽绒服装、鞋、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止。

经过多年持续经营,公司被评为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单位、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第311位、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苏州民营企业50强第47位等。

经过公司对雅鹿品牌的不断宣传推广,雅鹿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雅鹿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企业五星品牌、全国顾客满意行业十大品牌,雅鹿品牌价值223.35亿人民币。

据查,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允许的前提下,在拼多多上开设店铺,私自使用雅鹿商标销售服装,侵害雅鹿商标权的商品1款,且侵权商品的销售量10件。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商标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商标权益也支付了很多成本,包括律师代理费、取证费、交通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被告韩丰奎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实交),退回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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