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85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博威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五区8幢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方忠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吴芬为与被告义乌市博威文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芬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