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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宗志毕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刑更3162号
案件名称罪犯宗志毕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宗志毕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162号罪犯宗志毕,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园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志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宗志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宗志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以来,罪犯宗志毕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宗志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

因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志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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