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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云与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710号
案件名称杜海云与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海云,香河县绅郎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710号原告:杜海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金辛庄村。

经营者:王孔章。

原告杜海云与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杜海云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杜海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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