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710号原告:杜海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金辛庄村。
经营者:王孔章。
原告杜海云与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杜海云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杜海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