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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西虹桥新能源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上海虹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西虹桥新能源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虹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虹桥新能源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55号原告:上海虹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四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虹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国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兴,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虹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西虹桥新能源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院)、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华东设计院于2017年5月就系争的“一种高设备利用率模块型冷热电三联供系统”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5月24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被正式受理。

2017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关于涉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10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及“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告华东设计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华东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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