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阳光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无锡金刚金属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刚金属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非凡公司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非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由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