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20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
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诚天文具店。
经营者:李锋。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诚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蒸湘区学友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