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1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方正酒业经营部。
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经营者:王征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方正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方正酒业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