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94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号。
法定代表人:郝常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大众鞋店。
住所地:新乡市解放路大商新玛特一层靴鞋卖区S-6场地。
经营者:张双枝。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大众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大众鞋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