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红同食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泮军飞。
被告:泮军飞,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红同食品商店、泮军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