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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俊与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74号之一
案件名称蔡文俊与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文俊,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74号之一原告:蔡文俊,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小区(义乌市财裕洪福珠宝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6F。

法定代表人:江红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燕,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文俊与被告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蔡文俊以已与被告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蔡文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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