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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527刑初266号
案件名称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内黄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黄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7年1月12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贾其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俊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其峰、管文太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47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废旧汽车起重机,经过加工改造、拼装焊接、维修等工序,将汽车起重机喷成黄色后,贴上50T标识,冒充日本“多田野”商标对外出售,因价格问题未能出售。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汽车起重机大臂两侧、操作室前侧、左侧及后配重等处贴上日本多田野“TADANO”图案和130T标识。

经刘某某整改后,被告人张某某以5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甲,并由张某甲销售给外国客商,现该汽车起重机被内黄县公安局扣押。

经鉴定,该卡车起重机为侵权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前科查询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村委会证明,情况说明,委托书及照片,说明函,商标注册证,起重机照片,微信信息,内黄县工商局移交案件材料,特种设备目录及公告,银行卡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书及说明函,预交款��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故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可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内黄县公安��扣押的汽车起重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60000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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