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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698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卢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9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达,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许斌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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