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2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华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华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2017年9月5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秀叶审判员 忻 越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