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49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英朗工艺品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号。
经营者:王影影,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英朗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