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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顾忠平食品店、顾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顾忠平食品店、顾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顾忠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顾忠平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顾忠平。

被告:顾忠平,男,1972年2月13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黎明,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顾忠平食品店、顾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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