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6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大明眼镜店。
住所地:河南科技学院大门北50米。
经营者:巫艳群。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