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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武小刚、陶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119号
案件名称巨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武小刚、陶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巨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武小刚,陶李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119号原告:巨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小刚,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陶李,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巨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牛投资公司)与被告武小刚、陶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巨牛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小刚、陶李将“一种微火锅”(专利号为ZL20152081××××.X)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武小刚、陶李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巨牛投资公司系一家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为主业的公司;

被告武小刚、陶李系“一种微火锅”(专利号为ZL20152081××××.X)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时武小刚系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陶李系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的监事。

巨牛公司入股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时,武小刚、陶李作为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巨牛投资公司保证上述专利是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因主营业务产生的专利,该专利的权利人为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基于此,巨牛投资公司才投资了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

但投资后却发现,上述专利的所有权人是武小刚、陶李,虽经巨牛投资公司多次要求变更专利权人,武小刚、陶李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巨牛投资公司认为,“一种微火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状应当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本案中,巨牛投资公司提起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要求将诉争专利权人由武小刚、陶李变更为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但其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系案外人,其起诉证据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系武小刚、陶李,而“专利转让暨实缴出资协议”涉及的签约双方系转让方武小刚、陶李与受让方四川美食家食品有限公司,因此,在巨牛投资公司并未说明且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其与诉争专利权属存在具体的争议事实的情形下,其作为原告起诉与诉争专利权属争议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故巨牛投资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巨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武小刚、陶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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