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崇文大道路北天兴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荆伟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