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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良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邹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2号
案件名称李运良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邹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运良;邹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2号原告:李运良,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亮,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运良与被告邹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李运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运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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